2.
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4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土地均為道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為申請,本院不代為處 測量土地上確認有公告未載之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請投標人或應買人特別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他共有 或數筆為之;但他共有人就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
5.
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投標人應具備原住民身分,並於投標時提出證 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
6.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7.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