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904地號土地現為雜木林,且未有直接臨路,需通行他人土地始可 對外通行,因債務人未有實際占用之情形,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後不 點交。
6.
依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函)所載, 本件拍賣標的之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一般管制區之農業用地。且係編為國家 公園區內之土地,其所有權之移轉有土地法第17條至20條規定適用,如投標 (承受、應買、承買(購))人為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 第三區投資之公司,則需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之限制, 請投標 (承受、應買、承買(購))人注意。
7.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現為雜樹林,致地政及本院人員無從實際進入查看全部 實際狀況,投標 (承受、應買、承買(購))人應自行前往查明釐清(如:有無墳 墓、倒塌建物、嫌惡設施等),如有則拍定 (承受、應買、承買(購))後應自行 處理移除事宜,請投標 (承受、應買、承買(購))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標的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 受,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規定之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 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私法人投標(承受、應買、承買 (購))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投標時並應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 軌,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8.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若係經重劃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 內耕地出售時,有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 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之優先承買(購)權人。
10.
本件於開標前,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縱已拍 定、承受、應買、承買(購),本院亦得撤銷,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拍定 人、承受人、應買人、承買(購)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請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