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04地號土地 部分為道路使用,其餘均為山區雜林,拍定後均不點交。上述現況及其他相關 實際情形亦請投標人自行查證。
4.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8.
104地號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其餘土地均為山坡 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9.
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需就其 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 買之共有人就其餘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 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共有人及拍定人、承受人均不得異議。
10.
除104地號土地外,其餘土地均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 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