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本件標的於民國113年9月9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表示,因通往標的土地之便道毀 損,無法通行,且標的前方設有柵欄及電網,致進出受阻;另依當時空照圖所示,土地上似 有工寮建物存在。嗣於民國115年8月11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表示,562地號土地位於貓公溪 旁,有道路可通達,惟須通過貓公溪,車輛通行不便,現況為雜草地,未見地上物。惟本件 標的業經重測,土地面積已有變更,現土地上有無建物占用,仍須經實地測量或鑑界始能確 定;且縱有建物占用,其占用之範圍及權源亦屬不明。爰本件標的拍定後不點交,應買人於 投標前應自行查明標的現況及有無建物占用等情形,並注意相關法律關係。
6.
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所定之資格, 始得應買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