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5年2月24日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 稱:查封之88地號土地上為空地、雜樹及行水區;查封之88-1地號土地上為空 地、雜草;查封之89地號土地上為空地、行水區(部分);查封之89-2地號土地 上為空地、雜樹及行水區(部分);查封之89-3地號土地上為空地、雜樹林;查 封之89-
4.
113-4地號土地上為空地、雜物。以上均以實測為主。 高速公路局人員在場稱:88-
7.
113-4地號土地為交流道工 程範圍並已開工,正在進行協議價購程序。惟實際情形,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 注意,上開地上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 解決。
8.
第三人具狀陳稱:「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第三人對債務人之借款返還請 求權,用以支付
9.
113-1地號土地地上永久使用權,於債務清償後 權利自動失效,現仍未清償,而第三人仍為土地之占有人」,請投標人自行注 意,涉訟風險自行承擔。
10.
第三人高速公路局函知本院:「查工程需使用債務人所有88-
13.
113-4地號土地,經債務人出具協議價購土地同意書,同意依本局委託 不動產估價師查估協議市價成果讓售土地……債務人亦出具切結表示於完成登 記前,同意本局先行使用該等土地,工程已於114年8月15日開工……如經協調 仍無法達成協議(債權人債務人),不得已將採取徵收方式辦理取得」,請投標 人自行注意,風險自行承擔。
15.
113-4地號土地外,為拍賣應有部分,亦查無分 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本件拍賣之113-
16.
113-4地號土地現況有第三人占 用,拍定後不點交。
17.
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25.
為農業發展條 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 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 件附於投標書。
27.
本件拍賣標的物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 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 承買權,應依同一條件連同合併拍賣且擁有應有部分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不 得擇一行使。拍定人對於其餘標的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應買。 六、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31.
113-4地號土地可能被依法徵收之情 形已如上所載,拍定人不得以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後土地遭徵收或未遭徵收之結 果,向本院主張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另於拍定後,本院將先行向高速公路局 確認是否已完成法定徵收程序而取得所有權,如經其函覆尚未完成,本院始通 知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如經其函覆已完成法定徵收程序而取得所 有權,即便其完成法定徵收程序之時點係在拍定後,本院仍撤銷拍定,請投標 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