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土地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未據債權人及債務 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部分為道路、部分 空地雜草叢生。依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土地道路、空地為主,部分可能有建 物座落。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占有使用權源權屬不明,拍定後 之法律關係應自理,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6.
優先承買權: 一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為投標人(共同投標時, 需全體投標人均為共有人),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 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二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 或承租人(租地建屋,如民法第425條之
8.
土地法第104條等), 需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本院無主動調查及通知之義務。如就優先承 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之範圍有所爭執,均應提起實體訴訟確認,執行法院並 無實體審查權限。三如有數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將依法律規定認定優 先權之順序,如有爭議,應提起確認訴訟救濟。
10.
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 機關查詢拍賣土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 是否經套繪管制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 不符,請速告知本院,俾利後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