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5年3月31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366之1地號位於門 牌溪崑一街56號右側後方三角形土地,無路可達,與367地號毗鄰」。另據警察函復稱:「該址 目前無人出入,債務人已經很長時間未居住該址」。頂樓有增建,非在本次拍賣範圍內,請應 買人注意!366之
3.
367地號使用分區為第一種住宅區。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 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債權人、鑑定人、有關機關均未表示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 受損、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若有上述情事,請儘速 向本院陳報。
10.
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公寓大廈之管理費,並注意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 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