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查封程序時,據佔用人即承租人在場自稱,其係向原屋主承租並給付租金,至今已 居住10年,僅有口頭租約無書面租約,惟未約定租賃期間,故本件拍定後不點交,應買 人應自行評估是否有民法第425條之情形。
3.
另本件依佔用人在場自述及法院函查結果,本件拍賣標的無其他海砂屋、輻射屋、嚴重漏 水、地震受創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仍無法排除有此可能,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應買人 應於「應買前」自行向債權人、當地鄰里長、鄰居、社區管委會、派出所等相關人士查 明,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向法院聲請 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