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5年6月11日現場指界時,802地號為鳳林路166巷7之16號前空地, 上有雜樹。810地號為鳳北路261號前空地,至269號前有一部份遮雨棚做為停車 場使用。1057-1地號為鳳林路166巷12之
8.
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 權。又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 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 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9.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 定,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