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4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土地 從北埔鄉大南坑14號房屋前之產業道路往前約車程5分鐘可看見電線桿「大林高 幹77支1」,本件拍賣土地係位於電線桿對面之雜林,人、車無法到達。嗣本院 於民國115年5月21日赴現場調查,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土地無路可達, 依空照圖顯示為雜林。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 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並注意土地有無使用上之限制。
3.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9.
848地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 耕地(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 區之農牧用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 買。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 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 明不合法,且不許嗣後補正)。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