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2.
本標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為一袋地,上為雜木林,應買人請自行查 明注意。
3.
於核定拍賣條件時(115年3月26日),據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土地使用 分區記載為「變更東華大學城特定區都市計劃案之農業區」,後續拍賣程序進 行中,使用地類別有異動之虞,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得執拍賣 通知未記載最新之使用地類別為由,向本院聲請撤銷拍定。
4.
本件分6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 行費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拍定亦得撤銷拍 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如未準時到場, 則由本院依前述方法順序開標。
8.
拍定後拍賣標的抵押權均塗銷。 六、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件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 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 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