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土地現為磚造平房建物及一鐵皮貨櫃坐落。據債權人代 理人稱建物無人使用。又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拍賣之土地於100年3月7日有設定 供建築用為目的之普通地上權,權利價值新台幣200,000元、存續期間自100年3 月3日起至110年3月3日止,地租每年新台幣10,000元、地上權不得讓與,請應 買人注意。本件僅拍賣土地,土地上之建物及地上物占有使用權源不明,請應 買人務必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之法律關係請自理,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6.
優先承買權: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如民法第425條之
8.
土地法第104條等),需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本院無主動 調查及通知之義務。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之範圍有所爭執,均應 提起實體訴訟確認,執行法院並無實體審查權限。
9.
他項權利: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其他事項: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 管機關查詢拍賣土地 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否經套繪管制 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符,請速告知 本院,俾利後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