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據地政人員指界,拍賣之土地鄰地混合使用,為農地甫收成,據鑑價報告 所附之照片所示,種植水稻;據債權人代理人查報,拍賣之土地由債務人自行 使用,無出租、出借等情形,惟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如其所述屬實,拍定後 得依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4.
土地上之作物,依法為土地之部分,惟何人種植未經債權人、債務人查 報,倘拍定後有收取權人主張權利,需買受人與收取權人自行協議補償事宜, 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8.
優先承買權:拍賣之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 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 〈2〉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但僅能對直 接相毗鄰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定期抽 籤決定之,但得標人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則其餘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 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為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人時,則其餘直 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9.
他項權利: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其他事項:拍賣標的為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 於投標書,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