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2.無三七五租約。3.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2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 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 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4.優先承 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5.本件如債務人未 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 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 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