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2.無三七五租約。3.本件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倘非共 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9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 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4.本件 拍賣之標別9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 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 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5.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 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6.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 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 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 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