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104.104-11地號土地為道路、104-16.104-18地號上有三合院坐 落、104-20地號為前開三合院前之空地(埕)、105地號上有廢棄建物坐落、107 地號上有雜草木期前開三合院部分占用、108地號上有種植檳榔樹,均係拍賣應 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僅拍賣土地部分,地上之建物、地上物、作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
7.
本件拍賣標的108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變更高樹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 討暨配合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專案檢討)(104.10.
8.
農業區.其餘土地為同計畫 住宅區,其使用上有無相關法規之限制,應買人應先自行查明,與本院權責無 關,拍定後其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 注意。
9.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 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須就得主張 優先承買之標的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不得僅就部分拍賣之標的行使之。若共 有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原拍定人對其餘標的物不得拒絕應買。 六、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上之建物,如建物權利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 6條之2第1項,則有優先承買權,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 動產,請應買人注意。
10.
本件拍定後須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 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