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未據當事人陳報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查無債權人、債 務人間有分管契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標的1153地號為道路、其餘
5.
1159地號上有數棟 建物,投標人或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本件土地是否有設定套繪管制或法定空地之 部分,評估確認使用權限後再行投標、應買。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 後不點交。
9.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如民法第425條之
11.
土地法第104條等),需提出證明始有優先承買權,本院無主 動調查及通知義務。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權之範圍有所爭執,均 應提起實體訴訟確認。
12.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 應係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 人,應就其擁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 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倘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 承買時,則由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 六、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若有2人以上共有人主 張優先承買,應以抽籤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