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拍賣之不動產均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2.無三七五租約登記。 3.標別3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4.本 件拍賣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 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 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5.標別3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 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6.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 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 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 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