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不動產於民國115年3月12日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上除有編號1建物外,部分 為空地,另有抽水站。據債務人稱土地尚出租水公司,租約定期更新,目前114年方續約,租期 5年。編號1建物為債務人及其家屬居住使用,為地上2層、地下1層建物,內有大量古物、佛 像、瓷器,債務人陳述建物有龜裂、漏水情形,遇雨地下層需抽水,並無海砂、輻射、非自然 死亡情事;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6.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編號1土地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7.
本件編號1土地為農地重劃區內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 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鄰耕 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又上開優先購買權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應連同土地、建物一併買受。 六、本件編號1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 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 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 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 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8.
暫編3295建號建物未辦建物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 權移轉登記,且建物部分佔用美濃段4548-
10.
4555-2地號土地,經查該三筆土地均為 國有地。建物是否為違建,拍定人應自行查明,並承擔拆除之風險,不得異議、請求減少價金 或撤銷拍定或承受。建物查封時由債務人占有使用,拍定後點交。
11.
本件編號1土地現部分面積由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承租中,期間自114年9月1日起至119 年8月31日止,每年租金新臺幣(下同)92,000元。土地查封時即部分出租予第三人,拍定後不 點交,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