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之332地號土地上有雜木林。數棟未保存登記建物,不在本次拍賣 範圍內,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 故土地拍定後不 點交,但座落其上之地上物,仍以鑑界為主。
6.
本件拍賣之土地,據債權人陳稱:係由共有人使用、未出租,債務人經通 知未表示意見,惟無從正確查究權利確實歸屬,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如有租地建屋情形,依照土地法第104條,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對優先承買權有 爭執,以實體訴訟為主。
7.
本件拍賣之332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有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交, 該土地之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其持分土地之權。如共有人對土地 主張優先購買致建物與土地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 六、本件拍賣之332地號土地係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 附於投標書,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如提出之證明文件不實,致不能 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自行負責。
8.
本件拍賣之332地號土地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9.
本件拍賣標的據悉共有人訴請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請投標人自行查證訴 訟進度,務必審慎投標。
10.
本件拍賣標的接續原113年司執37278號114年4月15日一拍之拍賣程序。
11.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2.
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用,請審慎投標。依強制執行法,買受人就 拍賣物之瑕疵(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非自然 死亡..等)無擔保請求權,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實際現況,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3.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