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本件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查無三七五租約登記。 2.拍賣土地現況:詳如備考欄所載。 3.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 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 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 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地 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於土 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4.本件拍賣之部分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 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 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5.
本件不動產分5標:各標別不動產,均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 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