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5年5月10日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系爭土地一般車輛難 院不為實體認定,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 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為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拍定人不 告未載之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等座落,因其使用人處理,請投標人或應買人特別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項第11款所稱之耕地,私法人除 書內提出許可應買承受耕地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未能於當眾開始朗讀投標書前 (條件)之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銷拍定,並應自行負擔無法辦理移
5.
耕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對承租耕地有優先承買權。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
6.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7.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
8.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