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為變賣共有物,共有人中許座明將本件拍賣土地之1/8出租予蔡??種 植水稻,自民國111年10月出租至今,租金為每年新臺幣6600元。
3.
共有人中康劉惠淑將土地之1/6,出租予第三人劉??種植水稻,口頭約 定,未簽訂書面契約,自民國85年6月出租至今,租金每年新臺幣1萬元。
4.
其餘土地之應用經函詢各共有人,均未表示意見,占有情形不明,拍定後 不點交。
9.
本件為變賣共有物,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 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六、依最高法院80台上2847號判決,共有人出租部分土地予承租人,承租人無 優先承買權。如優先承買權發生爭議,應由相關當事人另行依相關程序主張權 益,且應待爭議確定時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