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鑑估報告稱515地號土地有第三人建物及果樹坐落,第三人建物及樹木非在拍賣之列,且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據鑑估報告稱515-3地號土地為排水溝,515-74地號為排水溝旁畸零地,且 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據鑑估報告稱515-58及515-68地號土地作為天祥路320巷使用,且係拍賣應 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8.
515-58及518-68地號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都市計畫住宅區,515-3 及515-74為都市計畫綠地(兼作溝渠使用),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畫內 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9.
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土地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全部履行之優先承買權,惟拍定人如不同意, 共有人僅得就其全部共有之土地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