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5年6月3日現場履勘,債務人在場稱本件標的建物現由其自行使用居住,無出租或 出借之情形,且無車位,另每個月管理費為1200元。另經詢問管理員,管理員稱115年4月、5月 即有欠繳管理費之情形;本件勘估標的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 亡等特殊情事之資訊;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8.
本件標的有無管委會暨大樓規約實際內容為何、債務人是否有積欠大樓管理費暨實際金額 為何,均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 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0.
經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額不足扣繳土地增值稅時,應由拍定人代為繳清差額後再行發給 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