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558-4地號土地,現為屏東縣屏東市武愛街71巷15弄之巷道用 地,部分區域疑被週遭建物之涼棚所占用而須待測量始能確定,且占有土地之 使用權源不明。
3.
本件拍賣標的588-4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因債務人未有實際占有, 且有無約定分管契約不明,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後不點交。
7.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之使用分區,係屬變更屏東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107.07.
9.
,其使用上有無相關法規限 制,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應先自行查明,拍定(承受、應買、承 買(購))後其法律關係由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人自理,並不得主張 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注意。本件都市計畫 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以上資訊僅供投標(承受、 應買、承買(購))人參考,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仍應自行查明最 新狀況為何。
10.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其上之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土地之使 用權源不明,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後需自行解決土地使用關係, 請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注意。六、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購)權。惟 若共有人為數人且其中一人到場投標且得標,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 (購)權。
11.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其上地上物之權利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 6-2條第1項之規定,則有優先承買(購)權,且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 買(購)權,請投標(承受、應買、後順位承買(購))人注意。
13.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其謄本之其他登記事項債務人二人皆記載:「未會同 申請,欠繳登記費53元、書狀費80元,繳清後發狀」,於拍定(承受、應 買、承買(購))後,未繳清上開費用前對於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繕發所有權狀若有所影響,須由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人自理,且不得主張 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注意。
14.
本件於開標前,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縱已拍 定、承受、應買、承買(購),本院亦得撤銷,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 拍定人、承受人、應買人、承買(購)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請 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