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本件10宗土地於民國115年7月20日查封時,
5.
118 0及1181地號土地均為杉林區司馬路2巷通行道路之一部;1097地號土地為雜 林;1105地號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種植芭樂;1171地號土地為雜林,其上有 坐落土地公廟及置放遺骨之宗祠;1190地號土地為雜林,其上有鋁製之儲冰 槽、鐵皮工寮及破損之磚造建物。債權人表示:前開土地上之地上物及農作物 為土地其他共有人興建及種植,非債務人所有。 六、據鑑價報告所載之標的使用現況:
7.
1181地號土地目前供司馬路2巷作為巷道使用,1 105地號土地部分種植果樹、部分休耕為雜草地,1190地號土地大部分為雜草 (樹)、部分有坐落建物。惟前開土地之實際使用情形、建物坐落權源及農作物 種植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8.
本件10宗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 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惟因本件為合併拍賣,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應就其所共有之各筆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標別中之單一拍賣標的單獨 行使優先承買權。應買人應注意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可能僅取得共有 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標的,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剩餘部分。
9.
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 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 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10.
1171及1190地號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 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 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 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 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 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 應自行負責。
11.
1105地號僅就土地拍賣,其上之農作物不在拍賣範圍,請投標人注意。又 本件土地上之農作物收取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則 就拍賣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存否有異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 請投標人注意。
12.
1190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 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 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建物所有人僅就其中 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如 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3.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情形應買人應 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14.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