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土地於民國115年7月20日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其上坐落有 門牌號碼為杉林區2巷34號、34-1號及其他無門牌之建物,經檢視附近其他地上 另有數棟門牌號碼同為2巷34號之建物,債權人表示無法確認及指明債務人所有 之司馬路2巷34號建物究係何者。 六、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土地之現況係坐落多棟建物,兩側臨街面正面寬度 約為40公尺,以寬約3到4公尺之司馬路2巷進出,惟實際使用情形及建物坐落權 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8.
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其上之建物均 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
9.
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 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 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10.
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 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 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之 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1.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情形應買人應自 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12.
本件不動產依「標別」分別拍賣,依編號順序依序開標,如有一宗或數 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額、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 時,其餘部分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但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於 開標前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13.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14.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5.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 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