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 六、依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記載,該筆土地查封時現況為雜木林。
6.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占有使用狀況及有無分管均不明,拍定後 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第三人如能釋明其符合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 所示之優先承買權資格,則得優先承買。又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 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 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應於 投標時一併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未檢附者投標無效。。
7.
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 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