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標標的建物於民國114年10月3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323建物現在四層樓建物, 有輕微壁癌情形,債務人在場表示,現由其住在此處,無他用,無凶宅、海砂屋、輻射屋、火 災受損等特殊情事之資訊;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標均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各該建物共有人 有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須就共有之標的一併購買。如共有人僅能就本件部分 拍賣標的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上列拍賣標的之不 動產,業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 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8.
628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 注意。
11.
628建號建物坐落之基地所有 權,所占用旗山區文中段
12.
1067地號土地部分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拍定人應自行解決 其使用關係。
15.
628建號建物有土地 法第104條第1項所定地上權、典權、租地建屋或民法第426條之2所定租地建屋之法律關係時, 亦得檢具相關權利證明文件,向本院聲明主張優先承買
18.
本標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 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