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該土地無路可達,依航照圖所示現為雜林地。另前案(113年司執字59417號)鑑價報告所示,1114之1地號部分為水泥產業道路, 部分地上有零星龍眼,其他大部分為雜草雜樹;產業道路位於山脊,現1114之1 地號臨產業道路為雜樹叢,其他土地位於山地斜坡,僅能看到斜坡雜草。1116 之1地號位於1114之1地號南側,目前無路可進出,目前從產業道路無法看到111 61之1地況。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投標人及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3.
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若有建物、地上物、工作物、農作物或 定著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土地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 倘拍定後,土地與建物、地上物、工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間之各項法律權 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注 意。
4.
本件均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
8.
1114之1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 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農業 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 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前條例第3 4條規定之私法人,請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 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 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9.
1116之1地號土地為林業用地,依土地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林地不得移 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注意。六、本件拍賣:
10.
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 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 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
11.
本件拍賣土地,其中1116之1地號土地,如果有租用之承租人,且符合土地 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亦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惟承租人 需提出相關資料到證明其符合該優購之資格。惟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相關 法律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資格,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 體確定判決為準。
12.
若其中一筆土地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 之未行使優先承買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13.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 審慎投標。
14.
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 投標。
15.
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拍 賣 之地上物坐落等情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 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定。
16.
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 因 拍定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 止。
17.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