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假扣押查封時,523地號土地位於永康區中華2路206巷52弄11號之公寓建物內,
3.
745建 號建物出租他人使用,868建號建物由債務人居住使用。另本件115年8月6日現場履勘時,債務 人在場稱本件標的物係債務人及家屬自住使用。另據113年度司執字第88282號執行事件所附鑑
8.
集(居)合式住宅:基地、公共設施(含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賣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 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如經主關機關認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 自行承擔拆除風險,亦不得以建物面積之增減或位置偏移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請應買人 特別注意。
10.
2091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 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如經主關機關認屬違章建築,拍定 人應自行承擔拆除風險,亦不得以建物面積之增減或位置偏移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請應 買人特別注意。
11.
本件拍賣建物中,744建號建物有部分占用同段528地號土地,其占用之法律關係不明,前 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日後若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 與本院無涉,投標人及應買人請特別注意。
15.
531地號土地,占用之法律 關係不明,上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日後若遭土地所有權人請 求拆屋還地,與本院無涉,應買人請注意。
16.
本件建物有無積欠大樓管理費用及有無停車位不明,投標人及應買人請自行查明,如有爭 議,由拍定人自理,本院不負擔保之責。
17.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 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18.
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 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9.
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拍賣之地上物坐落 等情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 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20.
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