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不動產均係應有部分,債務人使用範圍無確定界線,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有 分管契約。據地政人員指界及據鑑價報告所載,612建號建物坐落於1053地號土地上,612建 號為本國式加強磚造2層樓房,屋齡約42年;1樓前有車庫雨遮(增建),屋內前為客廳,置 有神明廳,再往內為廚房(增建);2樓為房間,後面房間起居室(增建);3樓為頂樓,部分有鐵皮加蓋;房屋各樓層皆有輕微壁癌,增建部分經測量暫編定為612-1建號。據債務人家屬 稱,拍賣不動產由債務人占有使用,無出租出借之情形,共有人間無分管約定,債務人使用範 圍無確定界線,債務人無單獨占有使用部分。據債權人代理人陳報,據債務人父親陳述,拍賣 不動產由債務人自用,無出租出借之情形,無分管契約。另據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查報,拍 賣之建物目前為債務人及父親、胞姊等3人居住,無租賃或使用借貸關係。惟實際情形如何, 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拍賣土地及建物均係應有部分,建物及土地之占有使用詳細情形請應買 人應至現場自行查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均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