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於本院現場履勘時,債務人在場陳稱,建物由債務人及配偶、小孩共4人使用居 住,並無出借或出租他人;經檢視無增建。依鑑價報告記載及該事務所函,建物使用現況為住 宅及雞舍,依會勘所見,尚無其他足以影響價格之特殊情形,未記載其他必要估價事項。實際 使用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證,雞舍內雞隻不在本件拍賣範圍,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 依現況點交。
3.
本件不動產6宗分3標拍賣,請分別出價,並寫總價,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 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扣除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 稅、執行費用後,連同其他標的物已拍定部份,若足以清償債權總額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 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其拍定。
7.
拍賣之建物,其面積以地政實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 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土地掩埋廢棄 物、受污染等)請求撤銷拍定。
8.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9.
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 (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 (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