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表示建物係由其自用。另依鑑價報告所載,於勘察時債權人表示建 物屋齡約30年,惟豪大雨時建物後方排水溝水會溢出,淹入房屋。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應買人 及投標人請自行查證。
3.
本件拍賣土地,其中759地號土地上除本件拍賣建物坐落外,另有三合院建物(門牌號碼新 湖街366號、360號)及數棟建物(包括門牌號碼許厝湖4號及無門牌之房屋)坐落,部分係道路。7 59之1地號土地部分有本件建物坐落,部分為山坡地。
8.
拍賣土地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抵押權登記。
9.
本件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份,土地共有人就其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 人須就本件拍賣標的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如僅其中一 部分土地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不動產(土地、建物)之不得拒絕購買 或承受。 六、本件拍賣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 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 之風險。亦不得以建物面積之增減或位置偏移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10.
759之1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 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 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 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前條例第34條規定之私法人,請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 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 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11.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 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2.
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 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 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3.
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拍 賣之地上物坐落等 情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 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 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定。
14.
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 因拍定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 止。
15.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 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