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45-2地號土地有數棟房屋坐落,45-2地 號土地部分雜樹。依謄本記載:229棟次建號建物坐落於45地號土地上。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為 共有人使用,無出租、無分管契約。經通知債務人其未表示意見,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注意 查明。
6.
45-2地號土地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45-1地號土 地為特定農業區交通用地。
8.
45-2地號土地及229棟次建號建物係拍賣應有部分,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 交。
10.
45-2地號土地上之建物,除229棟次建號建物之外,其餘均不在本次拍賣範圍 內,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該部分拍定後亦不點交。
16.
45-2地號土地及229棟次建號建物之共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土地法 第34-1條第4項)。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他共有人均主張或多 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按各主張優先購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六、
18.
45-2地號土地及229棟次建號建物為合併拍賣,優先購買權人主張優先購買時, 需以同一條件就本標之所有標的一併購買。如共有人因主張優先購買致土地與建物異其所有權 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又如就優先購買權之存否有爭議時,應以實體判決為準。
19.
229棟次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倘若拍定後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有被拆 除之危險,無法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