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民國114年9月24日查封時,編號1~4土地現況為巷道,編號5土地現況為變電箱,編號1建 物由債務人居住使用,未出租或出借他人。
4.
鑑價報告記載,編號1土地為編號1建物坐落基地,編號2~4土地為社區之通行道路,編號5 土地有社區發電機放置。
5.
土地及建物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僅編 號1建物按上開占有使用現況點交,其餘不點交。
10.
本件依民法第824條之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各共有人均有依相同條 件優先承買之權。 六、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分,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其面積以實際為準,拍定後,就 該增建部分,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是否為違章建築及是否會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 拆除,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關洽辦,本院不負擔保之責。如因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 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或因此依法拆除,均與本院權責無關;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 得以面積不符而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增建部份是否佔用鄰地,應買 人應自行查證,如因佔用鄰地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或請求不當得利,亦與本院權責無 涉。
11.
拍賣之不動產為集合 (居) 式建物,其基地、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 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