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2日現場查封,據地政指界人員稱:87-5地號土地上部分為空地,一小部分為建物坐落,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 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3.
本件僅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分管契約,且債務人於其上亦無實際占用 之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土地上有建物座落,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如有地上權或租地建 屋之情形,則地上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 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 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
8.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拍賣之不動產如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 位置等應以重測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與 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 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9.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 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