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 無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柏拉腦段575地號土地上有建物數棟,其中可分辨者為門牌秀林鄉重光37之2號。有 共有人李0如陳報,其及其家人為實際居住門牌秀林鄉重光37之3號者。
8.
上開土地上建築物(含柏拉腦段12建號)、人工設施使用土地法律關係不明,若該建物 所有權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規定則有優先承買權。該優先權人對其擁有優先權之 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時,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9.
本標之投標人應具有原住民身分始得應買,投標人於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併附原住民資 格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