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98年5月1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未在場,據地政人員稱466地號土地上有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即門牌大安鄉大安港路1206巷21號建物占用。另債權人具狀陳報上開建物由債務人自用。
3.
115年4月16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土地上有建物(門牌:大安港路1206巷19號、21號)占用,惟實際位置仍以實測為準。
4.
依鑑價報告所示,拍賣土地現況有平房坐落其上,地上建物門牌為大安區大安港路1206巷21號。
5.
上開土地上之建物非屬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6.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11.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六、上開建物之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優先承買權之規定時,有優先承買之權。
12.
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公司或法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