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之屏東縣來義鄉丹林段585-1地號土地有臨路,該筆土地現部分面 積上有兩棟第三人所有之建物分別是「屏東縣來義鄉義林50號」、「屏東縣來 義鄉義林50之1號」,其中一棟是第三人「陳順欽」所有之未保存登記建築物 (建物門牌號碼屏東縣來義鄉義林50號),另有一棟是第三人「陳宥蓁」所有 之未保存登記建築物(建物門牌號碼屏東縣來義鄉義林50之1號),依據卷內現 況調查筆錄記載,債權人陳稱上開未保存登記建築物建物門牌號碼「屏東縣來 義鄉義林50號」、「屏東縣來義鄉義林50之1號」為債務人卓浩宇占有使用,本 件土地拍定後不點交,請投標人與應買人注意。
3.
依據本院職權查詢之房屋稅稅籍資料顯示,第三人「陳宥蓁」所有之未保 存登記建築物(建物門牌號碼屏東縣來義鄉義林50之1號),是前經債務人讓與 其所有之未保存登記建築物(建物門牌號碼屏東縣來義鄉義林50之1號)予第三 人「陳宥蓁」,然第三人「陳宥蓁」未取得同屬債務人卓浩宇所有之屏東縣來 義鄉丹林段585-1地號土地,故第三人「陳宥蓁」與債務人卓浩宇間依據民法第 425條之1規定推定有租賃關係。
4.
上開第三人「陳順欽」、「陳宥蓁」所有之未保存登記建築物(建物門牌 號碼屏東縣來義鄉義林50號、建物門牌號碼屏東縣來義鄉義林50之1號),均非 債務人卓浩宇之責任財產,故不在本次拍賣範圍,請投標人與應買人注意。
8.
本件拍賣土地係原住民保留地,投標人與應買人應提出原住民身分之證明 文件,否則應買無效。
9.
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六、依據本院職權查詢之房屋稅稅籍資料顯示,第三人「陳宥蓁」所有之未保 存登記建築物(建物門牌號碼屏東縣來義鄉義林50之1號),是前經債務人卓浩 宇讓與其所有之未保存登記建築物(建物門牌號碼屏東縣來義鄉義林50之1號) 予第三人「陳宥蓁」,然第三人「陳宥蓁」未取得同屬債務人卓浩宇所有之屏 東縣來義鄉丹林段585-1地號土地,故第三人「陳宥蓁」與債務人卓浩宇間依據 民法第425條之1規定推定有租賃關係,故第三人「陳宥蓁」依據民法第426條之 2及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對於本件拍賣之屏東縣來義鄉丹林段585-1地號土地有優 先承買權,如就第三人「陳宥蓁」是否有優先承買權發生爭議,應由拍定人另 提訴訟並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