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房屋目前由債務人堂哥一家人居住使用,債務人未實際占用,拍 定後不點交。
6.
本件拍賣之建築物,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 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且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 理所有權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風險,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建物佔用新楓港段
7.
216地號土地係國有土地,據屏東縣枋山鄉公所陳 報,土地上建物未與其訂有租賃契約,其亦未提供無償使用借貸,且新楓港段
8.
216地號土地非本次拍賣範圍,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及相關程序,請拍定人自理。
9.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賣土地與建物共有人均有優先承買權,若主張優先承買須土地與 建物一同合併承買。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1.
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其中一宗或數宗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時,其餘標別即停止 拍賣;如已拍定,仍得於分配精算後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