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1年3月4日現場調查時,發現1116建號建物為未完工之毛胚屋,無人居住使用,地下層有增建,內部相通,無獨立出入口;1樓有ㄈ字型面積約42‧9平方公尺類似露臺之空間;2樓之陽台改建為室內空間,有長約1公尺80公分,寬約1公尺類似露臺之空間;3樓之陽台改建為室內空間,有長約2公尺50公分,寬約1公尺類似露臺之空間。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4.
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六、1652建號建物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於112年1月5日函覆稱,1652建號係位於法定空地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檔列管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5.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