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1年3月4日現場調查時,發現1120建號建物為未完工之毛胚屋,地下層有增建,內部相通,無獨立出入口,目前由第三人丰喜有限公司承租使用,租期至111年2月底;1樓有ㄈ字型面積約32‧8平方公尺類似露臺之空間;2樓之陽台改建為室內空間,有長約1公尺50公分,寬約40公分類似露臺之空間;3樓之陽台改建為室內空間。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玖佰伍拾萬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辨別先後時,以抽籤決定之。
5.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6.
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六、1656建號建物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於112年1月5日函覆稱,1656建號係位於法定空地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檔列管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7.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