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1年3月2日現場調查時,發現1423建號建物為未完工之毛胚屋,無人居住使用,地下層與1424建號建物地下層相通,做公務辦公室使用,留有大量物品,內部有增建,無獨立出入口;1樓分別有長約5公尺80公分,寬約2公尺30公分,及長約3公尺,寬約1公尺60公分類似露臺之空間;2樓兩個陽台均改建為室內空間;3樓有長約2公尺30公分,寬約1公尺40公分類似露臺之空間,陽台改建為室內空間,且陽台有增建,內部相通,無獨立出入口。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清償債額時,其餘各標及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個標開標順序。
4.
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六、1637建號建物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且本件拍賣已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遷大隊於112年1月5日函覆稱,1637建號建物係位於法定空地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檔列管等語。拆除風險應請購買人自行注意。
5.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