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本標標的土地於民國110年7月21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235-3地 號土地上為雜樹林、部分為鴿舍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1235-3地號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 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 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 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5.
本標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6.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