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3年12月18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其居住於婆家,現由其母親、哥哥居住使用,無停 車位,無海砂屋、輻射屋、漏水或非自然死亡情形;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第三人即占有人江○春、江○昌之使用借貸關係業經本院114年9月8日以114雄院國司執心 字第142217號通知予以排除,若於拍定前無人異議或異議經駁回確定則點交,否則不予點交, 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投標人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4.
請投標人注意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