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本院114年9月10日執行筆錄之記載,債務人不在場,經開鎖入內後,內部地面尚屬乾淨,惟 雜物遍佈屋內,水電尚有,顯尚有人住居。經目視屋況尚屬良好,無漏水及地震受創之情形。 據管理員稱管理費每月600元,無車位,自109年間起開始欠繳,據了解本屋非凶宅,之前是已 過世之共有人張光維住居,之後是兄弟姊妹會陸續回來住。
7.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六、本件債務人是否有積欠大樓管理費,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9.
本件勘估標的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之資 訊,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