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5年6月4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房屋由共有人使用中;另依地政人員指明215-155地號為立德 街104巷道路之一部分,約位於104巷1號往立德街之間。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提債務人分管 約定,拍定後不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8.
281建號(含1060建號)共有人對其共有物有優先承買 權,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215-147地號及1060建號合併買受。
9.
215-155地號共有人對其共 有物有優先承買權。如經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而無應合併承買情形者,買受人對其餘 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六、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 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10.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如有非拍賣之建物其坐落基地權源、 拍賣土地與地上物法律關係、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 轉時,應自行處理該費用及地價繳清事宜。
11.
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 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