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5年3月3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第三人曾○華在場稱由其購買並與女兒居住中,因 其信用有問題尚無法過戶,已辦理賣賣公證,為公寓三房一廳,無停車位,有增建,無海砂 屋、輻射屋、漏水或非自然死亡情形;又據第三人具狀陳報自114年3月即搬至本件房屋,皆有 按時繳納房貸;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拍賣標的物於查封時由第三人占有中,期間自114年3月起,拍定後不點交。 六、編號2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投標人不得於拍定後主張。